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管理办法(暂行)
北工职院政发〔200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卫生、校园绿化、校园秩序管理,创建文明、整洁、美化、有序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环境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环境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凡学院职工、家属、学生及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后勤总公司为校园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的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学院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学院规划基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学院环境建设规划,报学院批准后,纳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 校园环境设施、建设经费由学院财政核拨,逐步实现物业化和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 学院的卫生、医疗、宣传、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科学知识的普及与宣传,提高学院师生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习惯。专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建设人员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卫生保洁
第七条 学院公共区域和设施(主次干道、休闲广场、园林景点、公共绿地、居民区、照明设施、门窗等)的清扫与保洁,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的办公室、教室、专业教室、联合教室、宣传栏、公告栏、橱窗、广告牌、标语牌等,由各部门负责保持清洁、卫生,学院的体育场馆、活动中心、会议中心等,由场所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与保洁。不得随意乱贴告示。
第九条 学生宿舍的保洁、卫生,由所住学生负责,做到室内清洁、地面干净、门窗洁净、物品摆放整齐。
第十条 学院内的各种商业服务网点(摊点)周围的环境卫生,由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卫生包干责任区,并负责日常管理,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与保洁。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定期对公共厕所、垃圾场等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十二条 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施工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临时占用道路或场地的部门,负责占用区域和占用期间的清扫与保洁。
第十三条 学院的垃圾中转站及分布在校园内的垃圾箱、果皮箱、垃圾桶等,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保洁和收运,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捡拾垃圾、废弃物,也不得自行设置垃圾、废弃物堆放点或接收场地。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于当天早晨(7:30---7:50分)扫到室外,或倒入垃圾桶内,并协助管理。其它时间不得随意将垃圾、废弃物排放到公共区域或楼道内。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部门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病菌、病毒、易燃易爆和其它有害物质的固(液)体垃圾及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遗弃和排放。
第十六条 单位及个人的房屋装修、改扩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由垃圾产生部门及个人负责清运,否则实行有偿收运,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运。
第十七条 对校区内的独立核算单位、承包经营的商业网点(摊点)等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由自己负责清运,或学院实行有偿服务收运管理;各企业、网点(摊点)或个人,应当与校园管理中心签订有偿收运合同,并由校园管理中心定时收运处理。
第十八条 在校区内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废弃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洒落和泄漏。
第十九条 学院倡导并鼓励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在具备条件的居民区和部门设置垃圾分类收贮箱,逐步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垃圾中转站、垃圾箱、公共厕所等)的设置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并纳入校园工程建设规划,经学院批准定点后,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更改或阻碍设置施工。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旁或门前放置各类垃圾容器。
第二十二条 校园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教学区公共厕所的保洁与管理;负责校区内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的保洁、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各部门、居民区的垃圾桶、垃圾箱、果皮箱等,部门及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管理工作,不丢失、不人为损坏。
第二十四条 院内企业单位、商业网点,原则上自行按学院统一规定设置垃圾桶;如需申请学院设置时,则实行有偿配置,学院收取成本费。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进入校园施工,必须到后勤总公司校园管理中心办理环境卫生、绿化维护等相关手续,办齐手续方可施工。
第三章 校园绿化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组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校园绿化规划,并纳入到学院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校园绿地应符合绿化规划的要求,并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分期进行。主要景点的设计方案,一般性绿化建设方案,应经学院研究确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校园管理中心为学院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的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学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校园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树木、花草、绿化景点的管理与养护,采取以校园管理中心为主、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校园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及建造的绿化景点,其所有权归属学院,任何部门、个人均无权毁坏、砍伐或移植。
第三十一条 学院师生员工有绿化、植树劳动的义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绿化义务劳动,由校园管理中心负责计划安排,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景点的管理与养护,由专业绿化人员完成。
第三十三条 校园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学院总体规划和校园绿化建设需要,抓好花棚建设,逐步达到花卉的自给自足。
第三十四条 苗圃必须为美化校园服务,同时也要为社会绿化活动服务。完成学院大型庆典、会议和节日用花美化布置,完成校园公共场合、校长室、书记室、会议室的花卉布置、更换和养护。
第三十五条 校园管理中心做好花草树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学院基本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限于批准的该项目施工临时设施区域内,报学院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第三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维护校园绿化、植树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监护校园绿化的权利,应当养成人人关心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杜绝各种损毁绿化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校区道路旁或者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在校区内焚烧垃圾和树叶;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及各种废弃物。
第四十条 禁止在树干、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橱窗、指示牌上张贴各种海报、标语及广告宣传品。
第四十一条 师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爱护校园内的一切设施,爱惜和保护校园内的树木、花草、绿地、水池等;自觉维护良好秩序,保持教学楼、实验楼、教学区和运动场的肃静,不得在楼道内打闹、高声喧哗和进行文体活动。
第四十二条 各班教室卫生区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打扫、排放垃圾,清扫出的垃圾倒在指定地点。师生都要养成不乱扔废弃物的习惯,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第四十三条 骑自行车上学的学生要办理自行车牌,在学院指定地点整齐停放,前轮向左,车身要正。上课其间,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骑车穿行。进出校门要下车。
第四十四条 提倡同学课间休息时到室外、楼外进行有益的活动。课间要保持桌椅整齐,地面干净,室内空气流通。在教室及办公学习场所禁吃零食。
第四十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贴宣传广告、标牌示图,更不得乱刻乱写乱画。对故意破坏校园环境、设施的现象,师生员工都有权制止或向学院报告。学院表扬奖励制止破坏公物行为的师生。
第四十六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规定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四十七条 在学院庆典和重大活动及法定假日期间,根据学院安排定时开启、关闭夜景灯光,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开启和关闭。
第四十八条 由校园管理中心定期做好“灭四害”和消灭蚊蝇、蟑螂等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院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入桶(箱)或随意弃置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地点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四)施工工地未设置护栏,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校容和环境卫生的;
(五)运输液体、工程渣土、建筑材料、散装货物等造成泄漏、抛撒的;
(六)盗窃、占用、迁移、损坏、破坏公共设施的;
(七)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八)焚烧树叶和废弃物的。随意弃置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九) 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风景林地、苗圃内擅自移伐树木、毁林种植、垦地种菜;
(十)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损毁花木;
(十一)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架设电线(缆)和照明设施;
(十二)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
(十三)在绿地内擅自摘花采果、采收种条、挖掘苗木;
(十四)私自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物品;
(十五)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摊)点;
(十六)在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十七)在草坪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
(十八)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十九)在垃圾桶内拣拾垃圾的行为;(二十)办公室、教室、宿舍未按规定时间将垃圾清扫、倾倒在楼道内;
(二十一)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条 阻挠环境卫生、绿化工作人员作业,侮辱殴打环境工作和管理人员的,由保卫部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院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的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废弃物”,是指生活垃圾、营业垃圾、无毒无害的工业垃圾和粪便等。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容器等。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总公司校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