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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管理办法

北工院政发〔2018〕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和规范学校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及学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和学校的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四条  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为方便工作,我校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

第五条 学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合同风险。

第六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岗位职责负责具体的合同管理,并实行承办人责任制度。

第八条 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各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合同。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负责学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各种合同原件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分年度编号登记,由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保管,每年集中送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十条 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人,必须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凡未有学校法人授权委托书而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合同签订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或者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名。资助出版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招标投标合同、投资融资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捐赠合同等经济类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合作办学合同、科研合作合同、劳动人事合同等加盖学校公章;其他类合同加盖印章视具体情况由分管校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具体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合同论证、文本草拟、履行等工作。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订;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会签、备案、上报、归档工作;

(三)负责办理代理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对合同的严密性、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每份合同确定一名承办人。承办人对该份合同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人为该合同主办单位负责人或该项目负责人。因客观情况负责人无法承担该项合同承办人职责的,应由本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另行指派本单位其他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或本项目成员为该项合同的承办人。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调离本单位的,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主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合同。凡国家、行业或学校有标准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七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三)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资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坐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四)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款、质量异议期限等;

(五)价款、酬金及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

(七)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学院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条款;

(十)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十一)合同份数,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在协议中自行约定(我校留存合同原件数量为3份);

(十二)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十三)附件名称;

(十四)签约地点、日期;

(十五)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十六)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校方或以校方为主,内容具体,条款完备,用语准确,责任清楚,手续齐全。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条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十九条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签订的合同应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公章,严禁使用各单位(部门)公章签订各类合同。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

第二十一条 与缔约方洽商完毕后,应履行合同审批程序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否则党政办公室不予盖章,财务处不予进行支付或收受款项。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及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转让、转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依法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应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条款。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向主管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解除合同的,应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合同承办部门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未经授权私自订立合同的,学校不予承认,为无效合同。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以及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合同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合同档案,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合同、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等表示所载内容的所有资料。

第三十条 合同档案主要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

(八)合同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合同档案保管的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部门(单位)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4年政发29号文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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